3 建筑內的排煙措施和疏散措施。
E.5.9 在具有較多可燃物附近的建筑結構,應進(jìn)行下列的評定:
1 建筑的防火間距;
2 建筑的結構和外圍護結構的可燃性和防火能力;
3 人員疏散的通道。
附錄F 可靠性風(fēng)險管理
F.1 一般規定
F.1.1 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的風(fēng)險可分為A、B、C和D四個(gè)等級,分別對應低風(fēng)險、較低風(fēng)險、可接受風(fēng)險和不可接受風(fēng)險等四種風(fēng)險水平。
F.2 可靠性風(fēng)險等級評估
F.2.1 對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應根據表F.2.1的要求進(jìn)行風(fēng)險評估。可靠性設計風(fēng)險評估表F.2.1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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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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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fēng)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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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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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fēng)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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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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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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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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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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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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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安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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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的公共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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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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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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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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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
|
普通的住宅和辦公樓等
|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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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的或臨時(shí)性貯存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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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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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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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shí)性建筑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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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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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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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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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5年
|
|
易于替換的結構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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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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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25年
|
25年
|
低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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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房屋和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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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于50年
|
50年
|
低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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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志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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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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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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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低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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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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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資質(zhì)和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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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
|
-
|
具有高一等級資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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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應的資質(zhì)
|
不具有相應的資質(zhì)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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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人員
|
-
|
具有高一等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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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應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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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相應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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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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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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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系數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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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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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規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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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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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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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可靠指標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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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規定可靠指標+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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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規定可靠指標+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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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規定可靠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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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規定可靠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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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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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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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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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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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載能力、整體穩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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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承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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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wú)或不符合規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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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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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性及耐久性
|
-
|
適用性、耐久性
|
僅有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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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wú)或不符合規范要求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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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重要性系數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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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安全等級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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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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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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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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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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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安全等級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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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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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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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
三級安全等級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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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95
|
≥0.9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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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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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設計各類(lèi)建筑安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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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類(lèi)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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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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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為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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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為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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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為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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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類(lèi)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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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為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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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為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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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為三級
|
-
|
丁類(lèi)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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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為二級
|
安全等級為三級
|
-
|
-
|
F.2.2 當評估中出現的風(fēng)險水平I和II的項目分別不低于總項目的10%和50%且未出現風(fēng)險水平IV的項目時(shí),其可靠性風(fēng)險等級宜為A級。
F.2.3 當評估中出現的風(fēng)險水平II的項目不低于總項目的60%且未出現風(fēng)險水平IV的項目時(shí),其可靠性風(fēng)險等級宜為B級。
F.2.4 當評估中出現的風(fēng)險水平III的項目不低于總項目的60%且未出現風(fēng)險水平IV的項目時(shí),其可靠性風(fēng)險等級宜為C級。
F.2.5 當評估中出現風(fēng)險水平IV的項目時(shí),其可靠性風(fēng)險等級應為D級。
F.3 評估要求
F.3.1 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的風(fēng)險等級,應達到C級、B級或A級。
F.3.2 對評估等級為D級的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應修改設計并重新對其可靠性風(fēng)險等級進(jìn)行評估。
附錄G 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設計
G.1 一般規定
G.1.1 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和環(huán)境的侵蝕性確定。
G.1.2 結構的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設計,應使結構構件出現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標志或限值的年限不小于其設計使用年限。
G.1.3 結構構件的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設計,應包括保證構件質(zhì)量的預防性處理措施、減小侵蝕作用的局部環(huán)境改善措施、延緩構件出現損傷的表面防護措施和延緩材料性能劣化速度的保護措施。
G.2 設計使用年限
G.2.1 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宜按表3.3.3的規定采用。
G.2.2 必須定期涂刷的防腐蝕涂層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可為20年~30年。
G.2.3 預計使用時(shí)間較短的建筑物,其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宜小于30年。
G.3 環(huán)境影響種類(lèi)
G.3.1 結構的環(huán)境影響可分成無(wú)侵蝕性的室內環(huán)境影響和侵蝕性環(huán)境影響等。
G.3.2 當把無(wú)侵蝕性的室內環(huán)境視為一個(gè)環(huán)境等級時(shí),宜將該等級分為無(wú)高溫的室內干燥環(huán)境和室內潮濕環(huán)境兩個(gè)層次。
G.3.3 根據環(huán)境侵蝕性的特點(diǎn),宜將環(huán)境侵蝕性分為下列的作用:
1 生物作用;
2 與氣候等相關(guān)的物理作用;
3 與建筑物內外人類(lèi)活動(dòng)相關(guān)的物理作用;
4 介質(zhì)的侵蝕作用;
5 物理與介質(zhì)的共同作用。
G.3.4 當結構構件出現下列損傷時(shí)宜歸為生物作用:
1 木結構的蟲(chóng)蛀和腐朽等;
2 植物根系造成的損傷;
3 動(dòng)物糞便和細菌等造成的損傷。
G.3.5 結構構件出現下列的損傷宜歸為與氣候等相關(guān)的物理作用:
1 構件或材料出現凍融損傷;
2 出現因風(fēng)沙造成的磨損和水的流動(dòng)造成損傷;
3 太陽(yáng)輻射及相應的高溫造成聚合物材料的老化;
4 溫度、濕度等的變動(dòng)使結構構件出現變形和開(kāi)裂
5 溫度、濕度等的變動(dòng)使結構構件中的介質(zhì)膨脹;
6 隨水份進(jìn)入構件材料內部的介質(zhì)結晶造成的損傷等。
G.3.6 結構構件出現的下列損傷,宜歸為與人類(lèi)生產(chǎn)相關(guān)的物理作用:
1 高速氣流或水流造成的空蝕;
2 人員活動(dòng)造成的磨損;
3 撞擊造成的損傷;
4 設備等高溫、高濕等造成的損傷;
5 設備設施等造成的有機材料的老化等。
G.3.7 介質(zhì)的侵蝕作用可分成下列幾種類(lèi)型:
1 環(huán)境中或生產(chǎn)過(guò)程中的酸性介質(zhì)或堿性介質(zhì)直接造成的損傷;
2 環(huán)境中或生產(chǎn)過(guò)程中的介質(zhì)與構件出現化學(xué)不相容現象;
3 環(huán)境中或生產(chǎn)過(guò)程中的介質(zhì)加速高分子聚合物材料的老化或性能的劣化等。
G.4 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
G.4.1 各類(lèi)結構構件及其連接,應依據環(huán)境侵蝕和材料的特點(diǎn)確定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的標志和限值。
G.4.2 對木結構宜以下列生物作用現象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的標志:
1 出現霉菌造成的腐朽;
2 出現蟲(chóng)蛀現象;
3 發(fā)現受到白蟻的侵害等。
G.4.3 對木結構宜以下列狀況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的標志:
1 膠合木結構防潮層喪失防護作用或出現脫膠現象;
2 木結構的金屬連接件出現銹蝕;
3 構件出現翹曲、變形和節點(diǎn)區的干縮裂縫。
G.4.4 對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結構的外包鋼管和組合鋼結構的型鋼構件等,宜以下列現象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的標志:
1 構件出現銹蝕跡象;
2 防腐涂層喪失作用;
3 構件出現應力腐蝕裂紋;
4 特殊防腐保護措施失去作用。
G.4.5 對鋁合金、銅及銅合金等構件及連接,宜以下列現象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的標志:
1 構件出現表觀(guān)的損傷;
2 出現應力腐蝕裂紋;
3 專(zhuān)用防護措施失去作用。
G.4.6 對混凝土結構的配筋和金屬連接件,宜以下列狀況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的標志或限值:
1 預應力鋼筋和直徑較細的受力主筋具備銹蝕條件;
2 構件的金屬連接件出現銹蝕;
3 混凝土構件表面出現銹蝕裂縫;
4 陰極或陽(yáng)極保護措施失去作用。
G.4.7 對砌筑和混凝土等無(wú)機非金屬材料的結構構件,宜以下列現象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的標志:
1 構件表面出現凍融損傷;
2 構件表面出現介質(zhì)侵蝕造成的損傷;
3 構件表面出現風(fēng)沙和人為作用造成的磨損;
4 表面出現高速氣流造成的空蝕損傷;
5 因撞擊等造成的表面損傷;
6 出現生物性作用損傷。
G.4.8 對聚合物材料及其結構構件,宜以下列現象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的標志:
1 因光老化,出現色澤大幅度改變、開(kāi)裂或性能的明顯劣化;
2 因高溫、高濕等,出現色澤大幅度改變、開(kāi)裂或性能的明顯劣化;
3 因介質(zhì)的作用等,出現色澤大幅度改變、開(kāi)裂或性能的明顯劣化。
G.4.9 對具有透光性要求的玻璃構配件,宜以下列現象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的標志:聚合物材料及其結構構件,宜以下列現象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的標志:
1 結構構件出現裂紋;
2 透光性受到磨蝕的影響;
3 透光性受到鳥(niǎo)類(lèi)糞便影響等。
G.4.10 結構構件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的標志或限值及其損傷機理,應作為采取各種耐久性措施的依據。
G.5 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設計方法和措施
G.5.1 建筑結構的耐久性可采用下列方法進(jìn)行設計:
1 經(jīng)驗的方法;
2 半定量的方法;
3 定量控制耐久性失效概率的方法。
G.5.2 對缺乏侵蝕作用或作用效應統計規律的結構或結構構件,宜采取經(jīng)驗方法確定耐久性的系列措施。
G.5.3 采取經(jīng)驗方法保障的結構構件耐久性宜包括下列的技術(shù)措施:
1 保障結構構件質(zhì)量的殺蟲(chóng)、滅菌和干燥等技術(shù)措施;
2 避免物理性作用的表面抹灰和涂層等技術(shù)措施;
3 避免雨水等沖淋和浸泡的遮擋和排水等技術(shù)措施;
4 保障結構構件處于干燥狀態(tài)的通風(fēng)和防潮等技術(shù)措施;
5 推遲電化學(xué)反應的鍍膜和防腐涂層等技術(shù)措施以及陰極保護等技術(shù)措施;
6 做出定期檢查規定的技術(shù)措施等。
G.5.4 具有一定侵蝕作用和作用效應統計規律的結構構件,可采取半定量的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設計方法。
G.5.5 半定量的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設計方法宜按下列步驟確定環(huán)境的侵蝕性:
1 環(huán)境等級宜按侵蝕性種類(lèi)劃分;
2 環(huán)境等級之內,可按度量侵蝕性強度的指標分成若干個(gè)級別。
G.5.6 半定量設計方法的耐久性措施宜按下列方式確定:
1 結構構件抵抗環(huán)境影響能力的參數或指標,宜結合環(huán)境級別和設計使用年限確定;
2 結構構件抵抗環(huán)境影響能力的參數或指標,應考慮施工偏差等不定性的影響;
3 結構構件表面防護層對于構件抵抗環(huán)境影響能力的實(shí)際作用,可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G.5.7 具有相對完善的侵蝕作用和作用效應相應統計規律的結構構件且具有快速檢驗方法予以驗證時(shí)可采取定量的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設計方法。
G.5.8 當充分考慮了環(huán)境影響的不定性和結構抵抗環(huán)境影響能力的不定性時(shí),定量的設計應使的預期出現耐久性極限狀態(tài)標志的時(shí)間不小于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附錄H 結構整體穩固性
H.1 一般規定
H.1.1 本附錄適用于偶然荷載引起的結構整體穩固性的設計。對于如火災、極度腐蝕等非荷載引起的結構整體穩固性,可參考相關(guān)規范的規定;對于設計、施工、使用中可能出現的錯誤和疏忽,應通過(guò)嚴格管理控制。
H.1.2 進(jìn)行結構整體穩固性設計,應區分與結構整體穩固性有關(guān)的偶然作用的類(lèi)型。當有幾個(gè)偶然作用可能會(huì )同時(shí)出現或相繼出現時(shí),應考慮這些偶然作用同時(shí)出現或相繼出現的聯(lián)合作用。
H.1.3 影響結構整體穩固性的偶然作用類(lèi)型可按下列形式劃分:
1 由自然或一般人類(lèi)活動(dòng)引起的危險;
2 故意的或人為制造的危險,如蓄意破壞和恐怖襲擊;
3 錯誤和疏忽;
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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